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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离婚没有撤诉,可以去民政局协商离婚吗?

起诉离婚 2023-10-25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是的。可以先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即可先向法院撤诉再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直接就请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离婚证。协议离婚需要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需要去法院。
    协议离婚前提是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并且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协商一致后去民政局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辖的法院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可以撤诉。法律依据:《中华人秘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在起诉离婚以后原告撤诉的,然后又想离婚,有两种途径可以离婚,一是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的,一方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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