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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他和他女朋友同居怀孕三个月??但他俩早就分手了??现在女方父母要告他??不结婚的话不行??如果不结婚就要告他??他这个问题要怎么做女方父母要告他??不结婚的话不行??如果不结婚就要告他??请问他这个问题要怎么做?请问我有个朋友他和他女朋友同居怀孕三个月??但他俩早就分手了??现在女方父母要告他??不结婚的话不行??如果不结婚就要告他??请问他这个问题要怎么做?我有个朋友他和他女朋友同居怀孕三个月??但他俩早就分手了??现在女方父母要告他??不结婚的话不行??如果不结婚就要告他??他这个问题要怎么做女方父母要告他??不结婚的话不行??如果不结婚就要告他??请

离婚 2019-03-23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但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文提到,如果长期同居对共同财产但是要分割,如果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单纯的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恋爱是自由的。所以分手时一方提出的分手费是不合理的。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问题具有特殊性。对该财产的处理不同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首先可以协议分割,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的处理如下:一般情况下,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但现实生活中同居双方一旦分崩离析,往往很难达成一致,这样就要看身为当事的你的举证力度如何了,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是你的,比如房产证上或购房合同上或按揭贷款合同上写的都是自己的名字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与此同时对方又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证据房子是他(她)购买的,那就可以证明该房子是你自己出资购买,那么房子的所有权也就理所当然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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