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是在以下条件下形成的:
1、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
4、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