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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没有收到执行裁定,执行大队能不能把已有民事查封裁定车辆扣押执行到执行到执行大队以外的地方存放

案件执行 2019-04-25 1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发生车祸后,赔偿不起的,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法院才会查封对方车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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