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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了1年7个月,公司项目组解散,跟我约谈辞退补偿,但我不同意补偿方案。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又不承认要辞退我,说我是主动要求离职。仲裁庭根据我在办离职手续时签字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没拿出证据证明是被裁员辞退,并根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决不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案件详情:10月11日,我所在上市游戏公司表示项目组(部门)解散,跟我约谈辞退补偿的事。但我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威胁如果不同意赔偿方案,只按基本工资发。公司自10月14日起,已不再为我安排任何工作,并断掉了我的外网工作网络。10月19日,我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0月24日,在劳动仲裁正式被受理后,我向公司人事部表示,我已经提交劳动仲裁,补偿的事先不谈,先为我办好离职手续。人事部给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XX先生您好!由于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公司领导批准,故我司从2016年10月24日起与您正式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于2016年10月24日前向所在部门办理所有离职移交手续,我司将按公司离职操作程序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离职时并停止为您缴纳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并对您在公司任职服务期间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特此通知!我在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但在劳动仲裁开庭时,公司表示从未要裁掉我,并根据这份通知书,说我是主动要求离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了。仲裁庭认为没拿出证据证明是被裁员辞退,并根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决不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其他事实情况:1、我从未向公司提交过主动离职申请书,也未与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在《离职单》和《离职面谈表》上,我都写明了离职原因为“项目组解散,被辞退”。且在这两份文件上,有部门经理的签名。目前这两份文件原件均在公司。3、我有公司项目组解散,公司跟我约谈的内部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在公司其他未被裁掉的同事的电脑上应该也还存在。但我没有跟公司相关领导谈补偿时的相关录音证据。我想问:1,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认定我是主动要求离职?2,我是否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可能性有多大?3,如果向法院诉讼,我应该主张什么权力?我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认定我是主动要求离职?是否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2019-05-27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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