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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杭州的一家商店,工资三天,工资不结算,可以打电话给劳动局吗?

讨薪 2023-10-29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工地工资拿不到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工地工资拿不到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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