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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郑州唯一的一套房产让我做了民间借贷抵押,没有公正,借款利息我成受不了,我也愿意归还出资方的钱,法院能强制执行我的房子吗,求解我在郑州唯一的一套房产让我做了民间借贷抵押,借款利息我成受不了,法院能强制执行我的房子吗

案件执行 2019-05-11 1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进行处理: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一、需要借款客户电话咨询。
    二、需要借款客户把借款所需证件送到贷款公司初审。
    三、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验房并确认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并填写“客户借款申请表”等借款流程确认单。
    四、需要贷款公司指定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内容详见“委托书协议” )
    五、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房屋所属地市房产局办理房产查档手续,并证实该抵押房产无抵押、无查封、等不良状况。
    六、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房屋所属地市房产局抵押窗口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签印收条。
    七、需要贷款公司把借款交付借款客户。
    八、需要借款客户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并与“领海快贷”工作人员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九、需要借款结束。
  •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
    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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