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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南京社区矫正司法所不接受怎么办?

其他 2023-10-30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 要看具体情形。司法局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接受。司法局一般以罪犯不在本地居住为由相互推诿,这时候就要检察院出面了,法院也会帮忙协调,不会因为超期报道而收监。但如果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收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不需要调查时,也可以不委托而直接作出决定。事实上,如果现在的居住地不是经常居住地,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应当在罪犯的住所地执行;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到经常居住地执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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