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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少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合同 2023-10-31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收的贵,如业主所居住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同时注意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 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下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3、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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