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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人帮我打一桩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知道得花多少钱请律师

交通事故 2019-03-21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然而该条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只规定了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加害人须对被扶养人支付生活费,而对于受害人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却未规定。为弥补这条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的第二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中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虽然弥补了《民法通则》之不足,却也有不够详尽之处:由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过于笼统,按字面理解仅应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要求加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自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发布以来,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在最高院《解释》第17条和第28条中,除继续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外,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方式,和解:双方就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我建议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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