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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人打,母亲去劝架,结果母亲在劝架过程中被打断肋骨12处,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有证人看见证人确定打了母亲,派出所断定为误伤,请问打人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派出所断定为误伤公平不?儿子被人打,结果母亲在劝架过程中被打断肋骨12处,请问打人者要承担什么责任?派出所断定为误伤公平不?

刑事辩护 2019-04-02 14: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委托书。案件处理机关开具的委托某机构进行鉴定的委托书;
    2.伤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页等都是可以的;
    3.伤后就医的所有病例材料, 如果是住院治疗, 需要提供医院病案科复印病例材料(携带伤者身份证即可复印)。
    4.影像学资料,伤后拍的所有的片子都是需要携带,鉴定完毕后片子会退还。
    5.其他材料,根据受伤的情况不同,可能需要一些其他的材料,例如可能既往做过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既往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了1和4项需要提交原件,其他全部准备复印件即可。需要准备的基本如前,但为以防万一,建议您在鉴定之前先致电所选鉴定机构询问清楚,以免后期补材料麻烦。
  • 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
    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 打人致轻伤,已经赔钱,如果能够取得对方的谅解,对方或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判刑。否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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