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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0月遭遇车祸,未成年的受害者骑着无证的摩托车被未给直行车辆先行而违规行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受害者身受重伤。颅脑损伤出血,全身多发骨折且多处开放性创伤,右脚踝关节脱位,下颌骨骨折且右颞颌关节半脱位,全身还有多发软组织挫擦伤等。在昏迷一周,经医生诊断,受害人意识及记忆严重模糊,日后受害者面部将留有两道长疤痕且右脚将无法完成恢复等。肇事者为主要责任方,在其仅是支付完医疗费后,其余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需购买的医疗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以及出院后复查费等均一概未支付。并且,肇事者对于受害者家属的催款,总是一再拖延,置之不理。对此,受害者及家属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者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鉴定流程又是如何?且受害者如需走法律途径维权时,又有怎样的程序,才不致被某些律师坑钱呢?往各位能给什么都不懂的我们一点指示,万分感谢了。肇事者为主要责任方,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鉴定流程又是如何?又有怎样的程序

交通事故 2019-04-08 0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办理工伤伤残鉴定有关程序的时限为多长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伤残鉴定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伤残鉴定类型】
    1、司法鉴定应该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坚定;
    2、工伤伤残鉴定,应该在统筹地区(一般为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指定机构进行。
    【伤残鉴定费用】
    大概在4000元左右,伤残程度不同收费也不同,各个地方也不一样。
    【工伤伤残鉴定材料】
    1、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2、 职工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3、 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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