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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一家工厂上班今年6??7月份由于我要准备8??月份带一个小孩到这里读书的原因我辞职过一次,然后老板娘就说到时候可以请假,如果到时候请假多了再两边调整调整,什么都说清楚了我当时就觉得这样还可以又继续做下去。到了现在9??10月份了我请假多了她对我有意见了,9月份老板娘跟我上司说另外再给我加一点工作做然后加多二百多块钱,毕竟量加了工资也就加了二百。到现在她不想给我了,她说我老是请假工作不积极什么的,她说等到十一月份看看我的表现先。我9月份就已经帮她叫我做的事情了,到现在她说等我表现先,那两百块钱不是奖金的好不好,不是你觉得我表现好就给不好就不给的毕竟我已经在帮她做了她不给钱什么都说清楚了我当时就觉得这样她说我老是请假工作不积极什么的,不是你觉得我表现好就给不好就不给的毕竟我已经在帮她做了她不给钱

劳动纠纷 2019-05-22 16: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辞职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应当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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