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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一个亲戚房子抵押贷款用来开店铺的,现在他银行流水不够,说要用我的,还要我跟我爱人去银行带上相关证件去签协议书,他说不是担保人,贷款人还是他。我只是作为店铺合股人。请问我这样要承担什么风险吗?我一个亲戚房子抵押贷款用来开店铺的,还是他。请问我这样要承担什么风险吗?

债权债务 2019-06-16 0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物权法和担保法最明显的区别是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 1、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对办证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2、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还款。  
    4、对于担保人的唯一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产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时,
    1.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对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担保人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这个因履行担保合同后提起追偿权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就是说,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诉讼不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而应该按照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来确定管辖。
    2.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诉讼的话,应该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如果债权人仅仅根据担保合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方提出诉讼的话,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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