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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在上海工作,最近遇到了劳动关系纠纷方面的问题,咨询一下上海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办法具体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18-07-23 2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六个月,公司单方面降薪降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6个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哪些?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中,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知识延伸——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有以下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
    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
    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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