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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超市上班的,由于超市倒闭,老板欠我们九月份和十月份,两个月工资没有发,我们去投诉劳动局,结果十一月份得九月份的工资,还差一个月的,现在打电话给老板也总是关机找不到人,劳动局的人也不想帮我们十几个人追讨工资了,怎么办我们去投诉劳动局,劳动局的人也不想帮我们十几个人追讨工资了,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4-02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给您相关的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讲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您与单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单位不根据约定支付工资的,您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您可以证明对方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的,从该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即失去胜诉权。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后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劳动者可用工资条或证人举证,或找监察部门到用人单位查证。该法把举证义务交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是签了劳动合同,就得拿出合同来,上面应有劳动者的签字;如果拿不出来,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举证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双倍工资,就属于拖欠职工工资。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付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封账号、扣车、扣款。”  招工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目前,一些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会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有的单位还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专家分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过去一些不规范的企业进门交押金,包括服装费、卡片费、档案保管费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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