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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08 0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法律特征: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四、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的种类: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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