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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呢?

取保候审 2023-11-09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变更撤销的情况有: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以下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撤销: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以下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变更撤销: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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