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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家庭联产承包地上耕种了8年村里没有任何争议,自从铁路征地以来村里就与我们几家征地农户发生争议,以实际面积大于承包面积为由要把多余面积划分出去,多余面积部分不对我们进行补偿,我们能把多余面积要回来吗?该如何争取?村里大部分村民已被鼓动不出来争议不分给谁补偿款的前提下个个都出来争议,我们应该怎么办?多余面积部分不对我们进行补偿,我们能把多余面积要回来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4-11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铁路征地补偿款标准,可以参照以上补偿标准。
  • 修铁路征地拆迁,从上述问题可以判断,涉及到征收拆迁的属于集体土地,那么该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根据实际的经验,应当针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才是最为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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