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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撤销和无效有什么不同之处?

其他 2023-11-11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宣告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事由不同;
    2、时限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依据我国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撤销商标权应符合如下条件:
    1、被动撤销,应符合注册商标尚存续、商标注册人擅自更改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等条件;
    2、主动撤销,应符合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仍在有限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撤销商标权应符合如下条件:
    1、被动撤销,应符合注册商标尚存续、商标注册人擅自更改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等条件;
    2、主动撤销,应符合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仍在有限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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