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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方向乙方借贷30万,每月利息18000,两年多了,现在甲利息和本金都还不上了,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没写还款日期。甲方向乙方借贷30万,每月利息18000,现在甲利息和本金都还不上了,担保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纠纷 2019-04-05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1、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担保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3、《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按照你说的情况估计,借条上没有写清楚是什么担保,就应当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连带担保。
    7、确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一个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的。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没写借条也没约定还款日期的,对于诉讼时效计算无特别规定,还是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时效:
    1、债权人主张还款的,就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期两年。比如债权人要求一个月内还钱,那就是一个月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债务人拒绝还钱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期两年。比如债权人要求一个月内还钱,那就是一个月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即使双方没签订借条,但是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没约定还款期限,随时请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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