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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征求员工同意,就把平时按小时算的加班定为每月固定的钱数,并按这个规定每个星期上六天休一天,合同是上每周40小时,我有权不多上那一天吗?并按这个规定每个星期上六天休一天,合同是上每周40小时,我有权不多上那一天吗?

劳动纠纷 2019-03-25 0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首先可以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出面维权;最后,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遇到劳动报酬上的争议时,掌握有力证据就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强武器。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时候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就工资而言: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则要保留银行工资清单;如果是支付现金,则要保留工资条。
      就考勤而言:要保存好考勤卡、工作证(牌)以及考勤记录。
  • 先看小时工资是怎样确定的.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精神,小时工资应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如果单位是这样来确定小时工资的话,那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合理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上班的要支付工资的300%,如果法定节假日超时加班的,那么加班工资就应当按照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进行工资折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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