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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公司上个月在双11活动中,要求办公室人员到仓库进行帮忙发货,并推出“红黑榜”的政策,对于表现好与表现不好的员工纳入其中进行奖罚,公司的主管有建议的权利,但决定红黑榜上榜人员是由经理裁定的;我作为办公室人员,在当天上午有一位仓库部门的主管在未沟通、未提醒的情况下直接向他的部门经理要求建议我上黑榜,并污蔑侮辱我工作态度不认真,多次离岗,以及在与行政人员、我的主管沟通此事时,误将此事外传,得到了散播,并且在之后私下和其他员工说出了我上黑榜的这件事,事情也在公司里传播开,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影响,但实际我的工作没有任何的问题;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污蔑或者名誉权的损害?之后我写了封投诉信至行政部,在调解中公司只能给出的解释的“沟通方式不当”,但我觉得责任源头是仓库主管,是他污蔑我在先,才导致了后面的事情传播,与之后的传播人员无关;虽然就目前最后的结果来说我也没有上黑榜,但是中间听闻消息的人都在背后指指点点的讨论我上黑榜的事,说我工作态度不认真之类的,不知道这样是否属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是否构成污蔑或者名誉权的损害?虽然就目前最后的结果来说我也没有上黑榜,是否属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损害赔偿 2019-05-10 0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名誉损害,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既然依法享有名誉权,该权利就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肆意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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