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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前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一次又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前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17岁),自前一次至刑满至后一次犯罪时隔不足两年,这种情况属于累犯吗?前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一次又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属于累犯吗?

刑事辩护 2019-04-28 0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的,应当取消监视居住进行逮捕,并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对于17岁的人犯罪,处理情况要区别开来,例如,当发生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人在实施侵权时的年龄来确定是其民事行为能力,与被起诉时的年龄无关。
    2、如果当事人是在17岁实施犯罪造成他人损失的,其时属于未成年人,在民事法律上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是到了满十八周岁才被起诉要求赔偿的,但仍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在具体赔偿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在起诉时,当事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应首先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自己的财产的,则直接应由监护人负责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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