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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月请了一周事假,后天休息了三天正休,老板说请假了就不能休息,所以三天休假工资扣掉了,请问合法吗?私人柜台老板,未签订任何合同请问当月请了一周事假,老板说请假了就不能休息,所以三天休假工资扣掉了,私人柜台老板,未签订任何合同

劳动纠纷 2019-04-04 0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缺勤的,可以扣缺勤天数(或小时)的工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时间长的可以累加日工资。旷工1天扣3倍工资违法,但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进行处罚,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可以扣月工资的20%以上。n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n“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n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n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n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n小时工资:日工资÷8
  •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当天的工资,但是不能克扣劳动工资;劳动者请病假的,如果劳动者有医院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工资的80%进行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假,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那么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是可以的。但是额外克扣其他工作日的工资就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等。
  •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具有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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