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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交暖气没报停,要补交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2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暖气报停一般需要交费。
    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企业交纳热损费。大约是正常供暖全款的30%。物业公司的解释是,某些住户虽然不用热,但是左邻右舍的供热通过墙壁或者暖气管道也能传导过来,实际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热,这就给供热单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失。
    不过,各地各个社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有些要交有些不交,但是物价部门已经给出了答复,没依据,不得强制收取。
    使用暖气时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原因在于,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还包括燃料费、水电费等。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第十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第十六条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第二十六条 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支付采暖费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改为单位向职工直接发放补贴。第二十条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办理供暖报停应该要提前30天办理。
    2、手续:
    1)带上房产证、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当地的热力公司办事大厅办理停暖。
    3)签订封堵作业申请单。
    4)对上供下回的老系统,须拆片封堵。
    5)对分户控制的新系统,须拆阀封堵,将入户管完全与供暖系统断开。
    6)拆下的管件、阀门等由报停户自己保存。
    3、注意事项:
    1)报停有效期为一个供暖年度。往年已办报停、今年需要继续报停的,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停手续的,按用暖处理。
    2)因住户原因(如装修)无法拆除、封堵用热设施的,不予办理报停。
    3)报停期间,如发生冻裂、泄漏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停户承担。
    具体如下:
    根据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暖气报停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是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叫供热管理办法或者条例。
    一、暖气报停需要哪些手续:
    1、一般要在供暖开始前一个月左右办理好,因为供热公司要提前部署和预测。
    2、供热交费卡,身份证,房产证。
    二、已经报停的暖气在供暖期间可以办理开通
    可以。要交上后期取暖费,只要是分户控制的用户,报停后想要重新恢复供暖,只需工人重新打开阀门即可。
    三、房屋供暖报停问题
    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不过供热商都是根据天津市供热条例来执行的。自2017-2018采暖季起,为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与修订。
    明确一是对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在用户提出报停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报停当场处结,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用户从递申请到报停业务办理完毕的等待时间,让用户办理业务更加快捷也更加放心。
    二是如果用户当年报停,次年未交费,未办理报停手续的视为延续报停,进一步方便了有连续多年报停需求的用户。
    【扩展资料】
    不能报停的情况: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一般是需要的。一般来说暖气报停有效期为一个供暖年度,如果去年已经报停了,今天需要再继续报停的,那么就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重新办理报停手续的,就会按照当年继续供暖来处理。具体规定需要按照当地政策来决定,建议用户最好是去供热单位询问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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