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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驶致同车人死亡,对方驾驶铲车无牌无证,逃逸,怎么判决

交通事故 2019-04-08 18: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致人当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因有逃逸情节,3年以上7年以下。 就算自首,也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 不可能免予处罚,因为违法情节太严重,首先是驾驶无证车辆,而后是致人死亡,接下来是肇事后逃逸,这种主观恶性很大,即使民事赔偿到位,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免予以处罚,肯定要走公诉程序,法院也不会判决免予处罚的,而且因为有逃逸情节,会加重处罚,即3年以上,7年以下。
    因是驾驶无证车辆,又有逃逸情节,就算民事赔偿积极到位,受害人家属不追究,但主观恶性大,估计连缓刑的可能性也没有。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中明确了: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酒驾的交强险也应该赔付,赔付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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