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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有哪些

假释 2023-11-25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犯罪分子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为十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犯罪分子假释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为:如果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则其以及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予折抵刑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是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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