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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有哪些

抵押担保 2023-11-26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能够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能够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屋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存在清偿顺序,先抵押的,优先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为:
    1、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反之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2、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并登记的用益物权才能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3、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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