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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应聘工厂的临时工 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进来的 但当时他说不是中介是公司直招的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 现在我辞职了 劳务派遣公司要扣我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但当时合同上并没有违约金一说 和我一起来的临时工也都说没有这回事 现在的合同上是说要做到年底到期才不扣违约金 但他又说做满两月就不扣 我只做了一个多月 请问这样合法吗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进来的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 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5-08 11: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上没有临时和正式合同之分,只要签订了合同大家都是平等的合同制职工.福利和待遇按合同约定,如果法律强制的待遇单位没有给,你们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劳动法相关规定是,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离退休年龄不到十年的应当签订长期合同.
  • 许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进行计算补偿金,这明显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做了如下规定:
    (1)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
    (2)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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