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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二审简易程序审理裁决书是不是可以同时判定:既撤销了一审判决,又驳回一审原告的上诉请求,其理由是:一审起诉超时。??如果不服,申请再诉或申诉的期限是多少?行政二审简易程序审理裁决书是不是可以同时判定:既撤销了一审判决,申请再诉或申诉的期限是多少?

仲裁 2019-04-02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行政裁决的种类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的裁决。


    2、补偿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4、权属纠纷的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8、民间纠纷的裁决。

  • 取保候审法院开庭走简易程序,对于符合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理程序可以简化,相应的法院审限也较短,但是并没有的规定只能 开一次庭;如果根据案情,法院认为需要第二次开庭审理的,仍可以通知二次开庭。
    不过,在正常的情况下,第二次通知开庭的情况较少。
    另外,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另外进行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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