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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3-11-27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刑法中规定的关于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2百发以上,或持有1枚以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或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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