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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您解答,死亡发生在室外,因此不算法律上的凶宅。然而,如果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可能会影响购买行为。

房屋买卖 2023-11-27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
    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法律分析:法律中没有凶宅的定义。但房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房屋里有人死亡的信息,否则将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卖房对于房屋内正常死亡的情形一般不需要告知购房人,对于非凶宅或早亡病故的房屋,告知居住者情况不属于强制性要求,但卖家不告知买家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家利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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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导致房屋死亡,这算不算法律上的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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