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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多次恶意投诉,但公司告诉我没有申诉的地方,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27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诉公司过程如下: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4、劳动关系的材料证明;
    5、与投诉有关的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 公司被恶意投诉的,可以与投诉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更正或者删除诽谤内容、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投诉用人单位的方法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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