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孩子在上个月在幼儿园睡觉起床下床时踩到突出的床板导致崴脚骨折了,我在幼儿园买有意外险,园方买有园方险。现在幼儿园说他们不是在园幼儿园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孩子出事时意外不是他们的造成的。他们只是赔保险公司赔剩的部分,也就是园方险,其他的不赔。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不承担监护责任。其他的不赔。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争议解决 2019-05-26 1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幼儿园确实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鉴于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态度恶劣,可依据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这里可以据此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白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