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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规定?

刑事辩护 2023-12-02 0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 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 法律分析: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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