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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前工作单位恶意拖欠工资,今年8月12日已向劳动监察投诉,目前还没得到劳动报酬,目前还差10天左右结案。请问如果我现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申请前工作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我的主张吗?还是必须要等到劳动监察结案之后才能主张?谢谢!请问如果我现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申请前工作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我的主张吗?还是必须要等到劳动监察结案之后才能主张?

合同纠纷 2019-06-09 0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在劳动仲裁开庭之前,书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修改被申请人;
    2、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改名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只需要到工商局打印公司变更单即可;
    3、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劳动合同法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 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公司不服第一条所说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赔偿金额多少无关。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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