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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协议中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现在父亲利用我母亲对他的信任,用复婚的借口骗我母亲在产权变更协议上签字,要求房屋产权归父亲所有。 此产权变更协我没有签字,是否有效?父母离婚协议中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我。此产权变更协我没有签字,是否有效?

离婚 2019-03-25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  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产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联合建造,以及少量受赠房屋。集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班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都作为专门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产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 您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方不能自行处置,婚内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因此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能够就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的秦光霞,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签字即视为达成并且生效,在民政局通过等级备案后变生效。
  • 离婚协议书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因买卖双方已约定待房款全部付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房款尚未付清,因此目前房屋的产权仍应归丈夫妹妹所有,房屋尚未成为你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你和丈夫现在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房款,使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平等分割;二是与丈夫的妹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丈夫妹妹退还房款,离婚时你和丈夫对退回的购房款进行分割;三是对已付的房款进行分割,然后由愿意继续购买房屋的一方继续付清房款,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对另一方应分得的部分进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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