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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劳动争议案仲裁前置程序是如何的?

劳动仲裁 2023-12-03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提管辖异议。但是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而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则书面驳回。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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