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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位于昆山市XX镇,现在我们这里农村拆迁安置已经全部停止,但我们村的房子都是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的老旧楼板房,而且当时砌墙用的都是石灰加粘土砌砖墙,可以说都是危房。现在镇里出台规定是每户人家去申请可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政府规定尺寸的小洋房,对每户都没有补助。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否合理现在我们这里农村拆迁安置已经全部停止,现在镇里出台规定是每户人家去申请可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政府规定尺寸的小洋房,我想问一下这样

拆迁补偿 2019-06-14 2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重要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想申请宅基地,应该先办理分户手续。
  •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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