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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房屋买卖 2023-12-05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可退房的情形有: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二、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
    四、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法定的可退房情形有: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以下情形可以退房:
    1、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2、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3、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
    4、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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