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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可以重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6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鉴定可以重新要求鉴定。
    1、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
    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及诊断报告;
    7、如果是交通事故摔伤的需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民事诉讼对伤情是可以重新进行鉴定的,但还是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重新申请也是必须要有一个合适的理由而且还要提出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就意味着之前所有的文件都需要进行改变同,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出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伤残重新鉴定条件: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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