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的标准:
1、庭审准备阶段;
2、查明当事人身份;
3、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余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5、法庭调查阶段;
6、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7、审判人员令其余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8、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9、被告人甲退庭候审;
10、举证、质证阶段;
11、法庭辩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