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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领取了遗属补助一年,母亲后通过劳动局办下来了五七工,同时还要交8000元,开始领取退休金,遗属补助就停发了,请问两种补助都可以拿到吗?父亲去世后,母亲领取了遗属补助一年,开始领取退休金,遗属补助就停发了,请问两种补助都可以拿到吗?

综合法律 2019-04-04 0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单位可以停发离退休人员的退资金,包括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面   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大法,其中规定,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是指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的规定,只是原则行的规定,并非具体规定,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如何操作和规定,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到具体的规定,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谈不上同时领取的问题,
    第一,职工因病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第二,工伤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并且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
  • 你好,
    1、如果是工亡的话,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月40%的本人工资,其他亲属为每月30%的本人工资;
    2、如果是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农业户口230元/月,非农业户口280元/月;
    3、如果是人身损害(比如:交通肇事)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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