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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贪污罪被检查院立案,在公诉阶段还没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他的有效追诉期就截止了。我的朋友没有逃避侦查,不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延长追诉期的规定。请问这种情况,检查院的公诉是否应该立即停止或者不起诉?非常感谢!我的朋友因为贪污罪被检查院立案,他的有效追诉期就截止了。检查院的公诉是否应该立即停止或者不起诉?

刑事辩护 2019-04-17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贪污罪在法律中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

    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
    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

    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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