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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谁举证,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追讨 2023-12-07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和核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具体要看双方的诉讼地位。原告如作为债权人,则应当举证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明;被告则需要对借贷关系不存在、债权人资格、已履行还款义务等进行举证抗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民间借贷诉讼中举证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证明借贷合同、借贷承诺生效的信函或电子信函;
    (二)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三)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借贷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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