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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纠纷 2023-12-08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如下:
    1、征地项目即征地补偿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土地交付。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征收国家土地房屋的程序是: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征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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