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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如何规定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08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需申报的债权: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为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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