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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证据保全材料有哪些?

保险赔偿 2023-12-09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纠纷一般需要以下证据:
    1、看病挂号时的挂号单;
    2、诊断证明;
    3、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病例;
    4、看病住院时的缴费记录及各种费用的单据;
    5、各种形式的检验报告和化验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医疗事故纠纷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医学影像等就医资料;
    2、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如造成伤残,需要有司法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医疗事故证据保全方式如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如果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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