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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都有哪些

二手房 2023-12-10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1、恶意拖延交付房屋;2、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3、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4、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
    5、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6、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包括的内容:
    1、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2、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
    3、卖家不签收定金;
    4、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5、卖方直接毁约。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二手房买卖的违约情形包括:
    1、出卖人一房二卖;
    2、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导致房屋不能过户;
    3、出卖人不按时交付房屋;
    4、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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